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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徽公务员考试之常识判断(27)

华图教育 | 2024-03-06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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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徽公务员考试之常识判断(27)

(单选题)某市执法机关扣押了甲公司的一批药材,致使甲公司无法向乙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扣押决定。经审理,法院认定扣押行为违法。因该批药已经灭失,甲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因药材被扣押无法履行合同不构成情势变更

B.乙公司在两起行政诉讼中均不具有共同原告资格

C.甲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D.执法机关的行政赔偿范围包括甲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即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由此可见,执法机关的赔偿范围不包括赔偿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D项错误,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使当事人一方负担明显加重。情势变更中的“情势”指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基础事实,“变更”一般表现为超出市场波动范围重大变化,例如物价异常上涨、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调整等。题中,首先甲公司的药材被扣押不属于甲乙公司药材买卖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基础事实,其次甲公司不是履行合同会明显不公,而是根本无法再履行合同。因此,所述事实不构成情势变更。A项正确。

B项:《行政赔偿法》第14条规定,与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在两起行政诉讼中,甲公司作为原告,乙公司在此有权作为第三人参与,选项B中表述为乙公司在两起行政诉讼中均不具有共同原告资格,与法条相符。B项正确。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选项C中表述为甲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与该法条相符。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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