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题库: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简答题及解析10
19、简述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答:(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但继承人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并不因此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一是继承人杀害的对象为其他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二是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这里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并且此故意只局限于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但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0、简述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具有以下特征: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
2.遗产是公民遗留的个人财产,并且须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
3.遗产是公民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4.遗产是公民遗留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因而遗产在内容上具有财产性。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https://ah.huatu.com/)消息,为了帮助广大考生积极备考安徽政法干警笔试考试,安徽华图为您整理发布2016安徽政法干警笔试考试备考资料和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6安徽政法干警交流群:419612522。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