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练习题6解析
26.B【解析】指示交付,即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
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的交付。此题中只有B项符合指示交付。
27.B【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变化主要有:主体由无行为能力人扩大到未成年人;学校承担的责任由“适当赔偿”变为“相应的赔偿责任”。
28.A【解析】《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沙发没有交付,商场仍享有所有权,所以应负担家具灭失的风险。
29.C【解析】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都存在过错,那么应认定为混合过错,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各自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应当选C。
30.C【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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