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报名指导

首页 > 军队文职 > 报考指导 > 报名指导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十一章 附则)

军队人才网 | 2020-01-14 15:33

收藏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十一章 附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条 对军队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文职人员岗位设置、招录聘用、培训和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一条 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