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及职业道德;
2.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即1989年6月29日以后出生;
3.幼儿教师岗位须具有中师及以上学历; “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或“学前(幼儿)教育专业毕业且具有教师资格证”;
4.报考师范学校教师岗位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与招聘岗位相同或相近;具备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具备高中教师资格的考生,聘用三年内需取得中等职业教师资格。
报考学前教育岗位的考生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二级甲等或以上,报考师范学校教育学岗位的考生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二级乙等或以上,报考口语教师岗位的考生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一级乙等或以上;
5.具有适应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在校学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5.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6.本县在编教师。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