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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德国古典哲学3(哲学)

安徽华图 | 2020-04-11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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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德国古典哲学3(哲学)

  第三节 黑格尔哲学体系

  黑格尔(1770-1831)出身于一个官僚家庭,主要著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以及由后人整理出版的《历史哲学讲演录》、《美学讲演录》、《哲学史讲演录》、《宗教哲学讲演录》等等。

  1.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的总结和开拓

  黑格尔的哲学是康德所开创的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的完成,他在这一思想运动中承前启后,既对前人作出了批判性的总结,同时又把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构筑了一个无所不包、空前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

  对康德的批判 首先,黑格尔认为康德虽然发现了理性的本性,他却并没有意识到这一发现的真正意义,而是在理性的这种矛盾本性面前退缩了,回到了知性的立场,在黑格尔看来,矛盾是理性本身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体现。理性正是通过自身的矛盾而展现自己更深刻的本质,即一种否定自身、超出自身以创造出自己的对象的能动作用。理性在这个意义上既是理论理性,同时也是实践理性。

  对费希特的批判 其次,黑格尔认为费希特对思维的能动性的理解仍然未完全脱除知性的形式逻辑的理解,“自我”按照同一律来设定“自我”,按照不矛盾律来设定“非我”,因而那限制自我的非我仍然是外在于自我的“外来刺激”,仍然是“自在之物”的残余。自我并没有真正凭借自己的内在矛盾而超出自身,而只是设定自己受到了某种推动或阻碍而已。

  对谢林的批判 最后,黑格尔不满意于谢林把同一理解为“绝对无差别的同一”。黑格尔克服谢林的非理性主义,而发展出了一种无所不包的辩证理性和辩证逻辑,它同时又是形而上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

  总体结构 这个体系,按照黑格尔的说法,是绝对精神(即上帝)在创造世界以前的一个全面的筹划,因而表现了宇宙的本质和规律,万物都是无形中按照这个范畴体系而运动发展的,所以它是黑格尔全部哲学的一个总纲。在“逻辑学”的终结处,它凭借自己内在的冲动而“外化”出自然界,即把自己展示在外部自然的丰富多彩的客观形式中。最后从自然界中发展出人和人的精神来,这就开始进入了人类社会历史和精神生活的领域,即“精神哲学”的领域。精神哲学同样经历了从主观精神到客观精神直到绝对精神的历程,最后回到了整个过程的出发点(绝对精神),就实现了最终的完满性,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圆圈”。这就是黑格尔所建构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的总体结构。按照其《哲学全书》的划分,这个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这就是《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但实际上,“逻辑学”

  才是黑格尔哲学的实质,“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都只不过是“应用逻辑学”而已。

  2.逻辑学

  黑格尔的《逻辑学》有两种,一种是出版于1812-1816年的《逻辑学》上、下两卷,另一种是出版于1817年的《哲学全书》中的第一部分《逻辑学》,篇幅只有前者的大约一半,俗称《小逻辑》(前者因此有时也被称作《大逻辑》)。黑格尔的逻辑学作为他整个哲学的大纲,是黑格尔哲学中最具重要意义的部分,也是黑格尔的方法论即辩证法的集中体现。但逻辑学在他看来首先是本体论,即关于一切存在之为存在的学说,所以他的逻辑学的第一个作为出发点的范畴就是“存在”,或“纯存在”,由此展开为逻辑学的第一部分“存在论”,第二部分本质论,第三部分概念论。

  3.本质论——矛盾学说

  差异、对立和矛盾本质论的三个阶段是“本质自身”、“现象”和“现实”。先看“本质自身”。本质一开始表现为“同一性”,同一本身就是差异,它只有在使自己差异化的过程中才能保持自身的同一。不过差异最初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同一,它只被理解为“杂多”。而要显现“本质”的意义则必须进到“对立”,或者说对立是一种本质性的差异。对立的东西(光明和黑暗、正和反、生命和死亡等等)正是表现出本质的东西,因为从双方的对立中反映出了同一性(互相关联、互相渗透、互相转化)。对立就是从差异向同一的回复。

  4.精神哲学

  精神哲学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阶段。

  (1)“主观精神”,包含三个阶段:“人类学”、“精神现象学”和“心理学”。其中最重要的是“精神现象学”。这本来是黑格尔在1807年出版的一部著作的名称,原准备作为他的全部体系的“第一部分”,但在后来出版的《哲学全书》中成了主观精神中的一个阶段,而且只涉及原先的《精神现象学》中有关“自我意识”的前四章的内容,其余部分则被分散到“心理学”和后来的“客观精神”及“绝对精神”中去讨论了。所以“精神现象学”主要是描述了自我意识的形成史,或“意识的经验科学”。它从精神现象中最直接呈现的意识现象即“感性的确定性”出发,感性确定性的真理(真正的确定性)在对象上就只不过是共相“这一个”的确定性,在意识中则只剩下共相“我”的确定性。于是感性确定性的主客对立就被扬弃,而代之以两个共相“我”和“对象”的对立了。

  (2)“客观精神”,体现在“法哲学”中。所谓“法”(Recht)又译作“权利”,这个词的意思就是自由的外部规定,即我能够自由地做什么的规定。这些规定分为三个层次:“抽象法(权利)”、“道德”和“伦理”。

  (3)“绝对精神”。精神哲学的最后阶段是“绝对精神”。黑格尔认为,客观精神的实质只有在人们的精神生活中才能得到最纯粹的体现,这些精神生活都是时代精神的反映,但却蜕除了经济政治和社会历史的外在的客观性,但又不是单纯心理上的精神现象,而是本身体现为社会历史所追求的理想的客观目标,这就是艺术、宗教和哲学。哲学如艺术和宗教一样,也体现为历史的发展进程,这就是“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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