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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卫生资格考试和护士资格考试安排须知

亳州卫健委 | 2020-08-26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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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安徽考区考生须知

  202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于9月中下旬分批统一举行。为进一步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考生及考务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将考试安排和安徽考区考试期间疫情防控要求告知如下,请全体考生遵守执行。

  一、考试时间安排

  2020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专业实务 9月12-15日 上午:8:30-10:10
实践能力 上午:10:55-12:35
专业实务 下午:14:00-15:40
实践能力 下午:16:25-18:05

  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1、护理学(初级师)专业纸笔考试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9月12日 上午: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下午:14:00-16:00
专业知识 9月13日 上午: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14:00-16:00

  2、人机对话考试

  第一批次:9月19-20日,第二批次:9月26-27日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9月19、20、26、27日 上午: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上午:10:45-12:15
专业知识 下午: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16:15-17:45

  二、考试须知

  1.打印准考证。2020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9月15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9月4日至27日(考点打印军队考生9月4日至9月10日),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s://www.21wecan.com)从个人注册账户中进行打印。具体考试时间和地址,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2.安康码使用。考生应通过“皖事通”APP实名申领安徽健康码(以下简称“安康码”),持续关注“安康码”状态并保持通讯畅通。“红码”、“黄码”考生应咨询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按要求通过每日健康打卡、持码人申诉、隔离观察无异常、核酸检测等方式,在考试前转为“绿码”。“安康码”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3.健康监测。考生应从考试日前14天开始,每天采取自查自报方式进行健康监测,早、晚各进行1次体温监测,填写《考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信息采集表于考试当天携带交给考务工作人员。按照“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报”的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单位或社区防疫部门。

  4.减少外出。考试日前14天内,考生应尽量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尽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尽量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

  5.做好个人防护。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考试,避免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考试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考试期间,考生应自备口罩,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在考点入场及考后离场等人群聚集环节,建议全程佩戴口罩,但在接受身份识别验证等特殊情况下须摘除口罩。

  6.特殊情形的考生。考试前未完成转码的少数“红码” “黄码”考生,考生与所在考点联系后,可于考试当天直接前往指定考点,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等材料,如实报告近期接触史、旅行史等情况,并作出书面承诺,经核验后安排在隔离考场进行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立即转移到隔离考场继续考试。

  7.入场前注意事项。考生应至少提前40分钟到达考点。入场时,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如发现体温超过37.3℃,需现场接受2次体温复测,如体温仍超标准,须由现场医护人员再次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腋下测温。确属发热的考生须如实报告近14天的旅居史、接触史及健康状况,并作出书面承诺后,通过专用通道进入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8.考试期间注意事项。考试过程中,考生因个人原因需要接受健康检测或需要转移到隔离考场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充。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所有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的考生,须由现场医护人员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诊断后方可离开。

  三、温馨提示

  1.请考生适时关注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信息公告,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2.考生考试前要认真阅读本须知,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如实填写或申报相关信息,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处罚和制裁。

  附件:考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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