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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编体检要求

华图教育 | 2021-09-11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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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编体检要求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把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峻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峻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三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四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五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十六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第十七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以上就是,北京事业编体检要求的全部解答,如果你想要了解或者学习更多北京事业编体检要求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前往广东华图教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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