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政策及流程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政策及流程
序号 | 重点领域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设立依据 | 依据条款内容 | 事项类型 | 公开 时限 | 公开属性 | 公开方式 | 公开 格式 | 五公开 | 公开主体 |
2 | 教育体育领域 | 初级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 1.受理对象 2.受理条件 3.受理材料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6.办理结果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 公共服务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 ■网站、微博、微信 □广播、电视、报纸 □行政服务大厅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公告栏 | ■文字 □图片 □视频 | □决策公开 □执行公开 □管理公开 ■服务公开 ■结果公开 | 区教体局 |
原文标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政策及流程
文章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原链接MD5:e98c860fb02250b22d78dd04bfe25e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