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备考资料

首页 > 安徽法检书记员 > 备考资料

公安备考热点积累:重点罪名之抢劫罪

华图教育 | 2021-12-17 16:25

收藏

  引入

  在公安考试中刑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大家往往不太能进一步区分具体罪名的差异。考试中就很容易在考到具体罪名时出现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常考罪名——抢劫罪。

  怎么考?

  在考试中会以直接考察和间接考察相结合的形式出现,直接给案例然后问属于什么罪,考察对定罪条件的掌握程度。此外还会涉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需要学员对整个知识有一个完整的了解。

  抢劫罪

  我们先来学习一下抢劫罪:在大家的印象中是不是感觉抢劫罪都是刀架在脖子上,不给钱就杀人,然后被害人就乖乖的把自己藏在鞋底的钱给交了出来,这样的一个情况。那么如果不把刀架在脖子上,会不会构成抢劫罪呢?

  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我们会考虑四个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客观方面。

  那么我们首先看一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法条中并没有明确强调,但是我们学过刑事责任年龄,知道抢劫罪从14周岁开始就要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因此其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说完主体,咱们说说主观方面。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抢劫罪。抢回自己被骗去或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通常不认为是犯罪。但是暴力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犯罪论处。

  咱们再说一下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他人的财产关系也侵犯他人的人身关系,其主要侵犯的是他人所有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务关系。

  此外就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抢劫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胁迫、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行为,这么三种方式。并且要求通过上述方式得到了被侵犯的财务。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什么叫暴力、什么叫胁迫,什么叫其他——所谓当场使用暴力,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实施的打击或侵害等行为。具体有:殴打、捆绑、伤害、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等。这里要强调一下,为了获得财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形,如果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以此为压制其反抗的方式,从被压制反抗的人身上获取财务,定抢劫。如果不是从被压制人身上来获得,而是向第三人来获取,则定绑架!

  然后我们说一下胁迫。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当场威胁(例如:刀架在脖子上,枪顶着身体,等),使其无法反抗,从而抢走财物,值得注意点是抢劫罪的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场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场发出,而是通过书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让被害人得知的,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胁迫,而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差异就是被害人面临胁迫是否别无选择。

  最后要所谓其说一下这两年特别爱考的其他方法抢劫——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抢劫罪。例如盆友喝酒,看到盆友喝多了,临时起意拿走人家的手机,就不是抢劫,而是盗窃。

  转化型抢劫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转化型抢劫。咱们看一下,首先转化型抢劫是有大前提的——要求在已经犯下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基础之上出现一些规定的情节,此时就会被认定为抢劫!也就是说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基础上出现: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会被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这是个普通考试中特别爱考的地方,可以直接考,就问你抢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定何罪?也可以结合其他知识点进行间接考察。此外,大家一定要注意:14到16岁的犯罪主体不会出现转化型抢劫,因为其本身就不会犯原罪。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