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深夜,武某持匕首抢劫下夜班的文某,文某一脚踢倒武某,致武某昏迷,匕首掉落一旁,文某仍气愤难平,捡起匕首往武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致武某当场死亡。文某用匕首刺死武某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假想防卫
D.事后防卫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执法常用法律规范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武某抢劫文某时,文某将武某踢倒致使其昏迷,该行为发生后及说明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文某已不能对其进行正当防卫。之后,文某用匕首猛刺武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A项错误。
B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文某行为已不是正当防卫,也不存在防卫过当。B项错误。
C项: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文某行为不是。C项错误。
【标签】
【知识点】专业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刑事执法常用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