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事业单位备考资料

首页 > 安徽事业单位 > 备考资料

2022年事业单位联考备考之刑法修正案(十一)

华图教育刘仁青 | 2022-04-27 09:43

收藏

2022年事业单位联考备考之刑法修正案(十一)

  每年的事业单位联考都是广大考生极其关注的重要考试之一,而我们事业单位联考中的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是一个相对较难的考试科目,特别是其中的常识题目,涉及的考查范围和知识面比较广,包括政治、经济、法律、人文历史等,对于广大考生备考来说,是一块硬骨头。其中,法律知识相对较专业,很多考生也是非常的头痛。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在2021年3月1日施行,其修订的新规成为了考试中的热点内容,为了更好地方便广大考生备考,在此为大家整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重要的新规考点。

  一、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入罪(《刑法》第17条)

  内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读:

  需同时具备条件:1、涉及罪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2、危害结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3、综合评价:情节恶劣4、法定程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入罪(《刑法》第133条)

  内容: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1、场合: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2、行为:对驾驶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3、危害: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4、量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5、同罪:驾驶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6、处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择重。

  三、“冒名顶替”入罪(《刑法》280条)

  内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例】以下行为不够构成冒名顶替罪的是:

  A.小张请求哥哥帮忙参加高考,从而获得大学录取通知书

  B.小刘在某事业单位面试中请双胞胎弟弟顶替,最终通过面试,获取入职资格

  C.小王在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中,盗用他人姓名,获得更高安置待遇

  D.小周在公务员考试中冒用邻居的身份,通过考试,获取入职资格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选择B项。

  【拓展】A项,属于该罪名所述的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A项与题目要求不符合,A项错误。

  C项,属于该罪名所述的就业安置待遇,与题目要求不符。C项错误。

  D项,属于该罪名所述的公务员录音资格,与题目要求不符。D项错误。

  四、“高空抛物”入罪(《刑法》291条)

  内容:“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完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330条)

  内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解读: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比较重要的新规定,希望重点关注。当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内容并不止这些,广大考生在备考的时候应全面覆盖所有的考点,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哈!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