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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0

华图公务员题库 | 2022-05-25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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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型:单选题(分值:1)

  17 、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00元。该行为属于:

  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犯罪行为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行为。

  第二步,根据《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萧某让李某偷狗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因此,选择B选项。

  要点:根据《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题目选项不严谨。A项:根据《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题干中萧某要求偷狗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C项:根据《民法总则》第147—151条规定,民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D项:萧某对李某的承诺仅停留在意思表示的层面,并未对社会、他人造成损害,不构成犯罪行为。

  来源:2010年0425天津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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