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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亏损,财产不

华图公务员题库 | 2022-05-27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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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型:单选题(分值:1)

  20 、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乙、丙对该债务应承担:

  A.无限责任

  B.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合伙企业法的债务承担问题。

  第二步,《合伙企业法》第38条、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因此,选择C选项。

  要点:A项: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根据《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B项: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D项:有限连带责任是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在2006年进行了修订(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即以其出资额为限,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此即典型的有限连带责任。

  来源:2011年北京公务员考试《行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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