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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农业农村局以甲公司经销的化肥抽检不合格为由,对该公司予以

华图公务员题库 | 2022-05-27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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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型:单选题(分值:1)

  15 、某市农业农村局以甲公司经销的化肥抽检不合格为由,对该公司予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辩、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在被法院强制执行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化肥生产企业赔偿损失。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批次化肥为合格产品。甲公司败诉后,以民事判决书为证据,向该市农业农村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行政法律救济权利,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B.实施强制执行的法院对处罚决定审查不严,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以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申请国家赔偿,缺乏事实根据

  D.市农业农村局应当返还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其余损失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因此,市农业农村局应当返还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由于甲公司不积极行使法律救济权利,其余的损失自行承担。D选项正确。

  因此,选择D选项。

  要点:A项: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辩、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对其权利救济方式(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仍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所以A错误。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市农业农村局为赔偿义务机关,B项错误。C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因此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该批次化肥为合格产品的判决为生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甲公司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C项错误。

  来源:2020年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试题(B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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