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单选题(分值:1)
4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顾客丁来店中用餐时,被服务员戊不小心烫伤。丁欲向法院起诉,则:
A.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
B.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C.被告应为甲
D.甲和戊为共同被告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
第二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甲乙丙是饭店合伙人,应为共同被告。店名“客来香”是依法登记的字号,应在诉讼中注明。
因此,选择B选项。
要点:A项:该饭店属于个人合伙组织,诉讼时被告应为甲、乙、丙三人,而非饭店。
C项:由于甲、乙、丙是合伙人,在诉讼中应为共同被告。
D项:《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戊是饭店服务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应由雇主甲、乙、丙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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