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单选题(分值:1)
32 、有学者认为,应该将个人数据信息作为公共物品来规制,对个人数据信息使用进行治理的主体应该是政府专门机构,因而治理的法律性质应该是公法而不是私法,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促进个人数据信息的自由共享。这种治理方式并不影响和损害已经存在的私权利如隐私权和其他财产权等。
这段论述中未涉及的一项是:
A.个人数据信息治理的措施程序
B.个人数据信息治理的法制属性
C.个人数据信息治理的意义目的
D.个人数据信息治理的行政主体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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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第一步,分析文段,将选项与文段一一对应。第二步,辨析选项。A项“措施程序”,在文中无从体现,属于无中生有。B项“法制属性”对应“治理的法律性质应该是公法而不是私法”,符合文意。C项“意义目的”对应“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促进个人数据信息的自由共享”,符合文意。D项“行政主体”对应“对个人数据信息使用进行治理的主体应该是政府专门机构”,符合文意。因此,选择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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