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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国有钢铁贸易公司,其经理栾某代表公司与供货方乙公

华图事业单位题库 | 2024-03-08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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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型:单选题(分值:1)

  甲公司是一家国有钢铁贸易公司,其经理栾某代表公司与供货方乙公司、需求方丙公司开展钢铁产品贸易,分别与他们签订贸易合同。甲公司业务员于某违反规定委托需求方丙公司的业务员孙某传递合同原件,对于这一严重违规行为其主管领导栾某知情,但并未制止。丙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利用传递合同原件的机会篡改合同条款,用假冒的合同章制作“阴阳合同”。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后,栾某未督促于某定期盘点库存及跟踪核实供货方乙公司的生产与发货情况,仅凭回款情况就认为乙公司没有发货,货权还在掌握之中。实际情况是三份合同的钢材均被梁某控制的丙公司提走出卖,前两次用于支付甲公司的货款和管理费,是为了制造依约履行合同的假象,为最后非法占有甲公司资金创造机会和条件。上述行为最终导致甲公司损失了901.7万元。本案中,栾某构成的罪名是:

  A.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C.玩忽职守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栾某作为国有公司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公司管理规定且未督促业务员于某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对方制造“阴阳合同”而被诈骗,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B项正确。

  因此,选择B选项。

  要点:

  A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区分关键在于:前者的失职行为必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这一特定环节;后者的失职行为可发生在国企人员履职任何过程中,无具体时空范围的限制。栾某的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A项错误。

  C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栾某属于“国有公司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C项错误。

  D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栾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D项错误。

  来源:2024年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模考第七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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