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复议主体变化
在每年的省考中,常识是必考知识点,虽然近两年的法律内容考的不多,但是每年也会涉及到,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公务员考试的法律知识考查中,行政法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而新行政复议主体的变化更是其中的重点和热点内容。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主体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和完善,这些变化在公务员考试中具有较高的可考性。首先,复议机关的管辖权发生了重大改变。原《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种选择看似多元,实则存在复议资源分散、效率低下及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新法则取消了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权,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管辖权。这就要求考生准确掌握哪些情况下由哪级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比如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等具体情形。
其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范围有所扩大和明确。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成为被申请人。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这些规定在考试中可能会通过具体案例来考查考生对被申请人资格的准确判断,例如给出一个联合执法或委托执法的情境,让考生确定被申请人是谁。
再者,新增加了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除了原有的自然资源确权案件、纳税争议的行政征收和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等案件外,新《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等多种情况,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需要考生牢记这些前置情形,避免在考试中混淆复议和诉讼的先后顺序。
此外,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虽无实质性变化,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规定也需考生留意,如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等,这些细节在具体案例分析中可能成为考点。
在公务员考试中,对于新行政复议主体变化的考点,可能会以多种题型出现。在常识判断中,会直接考查对新规定的记忆和理解,如 “以下属于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的是”;在法律知识的案例分析题中,则会给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和相关主体,要求考生判断复议机关、被申请人是否正确,以及复议程序是否合法等。
总之,新行政复议主体的变化是公务员考试行政法部分的重要考点,考生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这些变化,通过做真题、模拟题等方式加强练习,提高对相关知识点的运用能力,才能在考试中准确答题,取得优异成绩,同时也为今后从事公务员工作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