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单选题(分值: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王某由于决策不当造成甲公司破产,二年后乙公司聘任王某为新公司的董事
B.乙公司的股东会要求新任董事王某列席参加会议并接受质询
C.乙公司为融资发行债券,且不向社会公开发放
D.购买乙公司债权的刘某以远高于购买价格的价格将债券转让给了李某
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董事会、经理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根据本法条第三项可知,甲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王某不得担任新公司的董事。A项错误。
因此,选择A选项。
要点:
B项: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B项正确。
C项: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C项正确。
D项: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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