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定远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通知
根据《2025年度定远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规定,现将资格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对象
按照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按3:1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对资格复审及递补后达不到3:1的岗位,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该岗位的专业测试人选),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专业测试人选。两科笔试成绩总分低于150分或考生有一科成绩低于60分的(含加分),取消进入资格复审环节。具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
1. 时间:2025年4月28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请考生本人按时携带相关材料参加现场资格复审。
2. 地点: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定远县定城镇包公北路与幸福东路交叉口),联系电话:0550-4288041。
三、资格复审所需材料
资格复审依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应聘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与信息进行,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专业测试资格。由此出现人选缺额的,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规定时间内依次等额递补。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等原件(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网上打印的报名资格审查表、笔试准考证、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等材料。其中:
(1)属全日制2025年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还须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应包含本人基本信息、院校、系、专业、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个人学业完成情况、能否按期毕业等内容)、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学历、学位等证书须在聘用报批前取得)。
(2)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25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还须提供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25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将于2025年 月 日前发放”的书面证明、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学历、学位等证书须在聘用报批前取得)。
(3)持香港、澳门大学学历证书的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持国外学历证书的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证书。
(4)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的,还须提供服务基层的证书(鉴定表),退役士兵须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存根复印件)、退役证明材料,非我省兵役机关征集入伍的安徽籍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服务期须满两年及以上)。
2025年服务期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提供证书(鉴定表)或相关证明材料。
(5)报考定向招聘“定远县户籍人员”岗位的,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6)报考要求“中共党员”岗位的,还须提供所在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入党时间、预备党员或者正式党员等内容)。
(7)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四、其他事项
资格复审工作全部结束后,将在定远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进入专业测试人员名单及专业测试通知,请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及时关注。
专业测试人员名单公布后,资格复审不再进行递补。
五、特别提示
1. 考生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且与本人网上报名填写信息一致。凡弄虚作假通过资格审查,其实际情况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2. 须考生本人按时到现场参加资格复审。逾期未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专业测试资格。
3. 请考生随时关注定远县人民政府网站,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附件1:2025年度定远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人员名单.xls
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8日
原文标题:2025年度定远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通知
文章来源:定远县人民政府(原链接MD5:f3ca68111fddcdc60b2a80ac546af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