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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支一扶备考:关于《矿产资源法》的考点梳理

安徽华图 | 2025-07-16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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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产资源法》的考点梳理

  2025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施行,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支持力度。这也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对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立法背景与核心目标

  (一)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一是增写“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二是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确立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三是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

法条链接: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加储量和提高产能,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 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 对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

  (二)推动绿色发展

  新矿产资源法强调“开发与保护并重”,新增“矿区生态修复”一章,对矿区生态修复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二是合理划分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三是明确企业的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生产成本。采矿权人应设立专款专用的生态修复资金,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

法条链接: 第四十四条 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措施,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涉及矿区污染治理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矿区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矿区生态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 第四十五条 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 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 第四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能够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修复。 第四十八条 矿区生态修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以及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参加,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矿区生态修复分区、分期进行的,应当分区、分期验收。 第四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成本。

  二、制度创新:市场化与法治化并重

  (一)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

  新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同时,新矿产资源法也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作出例外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

法条链接: 第十七条 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

  (二)物权登记与行政许可分离

  为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矿政管理机关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行政管制,新矿产资源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

法条链接: 第二十二条  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 第三十三条规定  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编制勘查、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三、平等保护与鼓励探矿

  (一)平等保护物权

  为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矿业营商环境,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新矿产资源法不再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区别对待。

  新矿产资源法删除了1996年矿产资源法有关“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以及第五章关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同时建立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明确规定: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条链接: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探采“直通车”

  为鼓励勘查,新矿产资源法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一是赋予矿业权人优先取得新发现矿产资源的权利。矿业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取得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二是对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的,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进行开采,但应当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三是延长探矿权期限。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续期为五年。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 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享有开采有关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的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取得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进行开采,但应当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为五年;续期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减勘查区域面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完善规划与用地保障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在多年以来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经验的基础上,新矿产资源法第九条将矿产资源规划制度上升为法律。

  一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层级,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设区的市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共四级。二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发展规划、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地质调查成果。编制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还要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状况和实际需要。三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机关,即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能源、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编制;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四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机关,即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法条链接: 第九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能源、矿山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发展规划、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地质调查成果等,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状况和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保障矿业用地

  新矿产资源法坚持问题导向,为解决矿业用地难的矛盾,新矿法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

  一是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从空间规划布局上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要的用地需求。二是改变单一供地方式,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矿山企业可以根据开采矿产资源的不同方式,选择不同的用地方式,也可以选择多种用地方式的组合。三是开采战略性矿产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是对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范围作出的特别规定。四是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使用临时用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的土地,符合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临时用地,但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临时使用的土地属于农用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五是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也就是说,当用地期限与矿业权期限不一致的时候,可以按照矿业权的期限延长矿业用地的期限,以确保矿地期限一致。

法条链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适应的矿业用地制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矿业权人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者恢复植被、生产条件,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用地的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

  五、明确矿产资源督察的法律地位

  新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对矿产资源督察制度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矿产资源督察的主体是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自然资源部“三定”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副总督察以及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二是明确了矿产资源督察的对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这是自然资源督察与现行的矿产资源督察员制度的最大区别。三是明确了矿产资源督察的内容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这对促进矿产资源督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试题练习】

  1.【单选】2025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施行。下列不属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基本原则的是: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

  C.坚持保护优先,兼顾开发利用

  D.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矿产资源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2025年版《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ABD项正确。C项应当是“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而不是“坚持保护优先,兼顾开发利用”。C项错误。

  本题是选非题,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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