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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预测卷及解析12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2-08-2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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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预测卷及解析12

  五、法条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每题10分,共20分)

  57.《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57.答:本条是关于犯罪预备的特征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预备具有下列特征:(1)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3)犯罪预备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在通常情况下,对于预备犯都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8.答:(1)本条是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其目的是基于公平观念合理分摊责任,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

  (2)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的出现,使得民事责任归属问题的法律原则变得越来越科学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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