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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练习题8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2-08-28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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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练习题8

  3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某型号钢材的合同,那么基于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  )。

  A.交付该钢材的行为

  B.该批钢材

  C.甲公司和乙公司

  D.乙公司收到钢材后向甲公司付款的行为

  37.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成立一个丙公司,甲、乙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由丙公司承受,这种债的变更在法律上被称为(  )。

  A.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B.债务转移

  C.混同

  D.债权让与

  38.下列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甲和乙订立借款合同,乙让欠其款项的丙代其向甲交付款项,丙没有履行,甲直接追究乙责任

  B.甲将自己的房屋租借给乙,后甲又以高价将该房屋卖给丙,丙要求乙立刻搬出该房间,乙以自己与甲之间订立的租借合同拒绝搬出

  C.甲与乙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甲和乙约定由丙代替甲向乙交付货物,丙对此不知情

  D.经销商甲出售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乙人身损害,乙向该货物的生产商丙索求赔偿

  39.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  )。

  A.合同被解除后,该合同成为无效合同

  B.解除合同一定会产生溯及力

  C.解除合同后不能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害

  D.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债务不需要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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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甲欲与乙订立一份保管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只有甲将要保管的物品交给乙,保管合同才成立

  B.甲和乙达成一致,保管合同就告成立

  C.乙将保管凭证交付给甲保管合同才告成立

  D.甲乙只有以书面方式订立,保管合同才能成立.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练习题8参考答案

  36.A【解析】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作为要素,是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能成为债。债的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部分。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客体,债权债务就会落空,也就不能构成债。在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有无区别的问题上,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债的客体与标的不同。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债的标的与债的客体并无区别,实质上是一回事。债权人设立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利益需要,但对于这种利益需要的载体(如货物、劳务等),债权人自己并不能直接支配,须通过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才能达到满足自己利益需要的目的,因此,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因此,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37.A【解析】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主要有合同的承受和企业合并两种形式。本题属于企业合并的行使。

  38.C【解析】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A项中,丙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代替乙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丙不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故正确。尽管合同在主体上具有相对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即使债权关系及于第三人的效力。B项为典型的理论上的“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属于债权物权化,是债相对性的例外情况。因此,B也正确。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由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一般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但随着现代商品责任制度的发展,我国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责任。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最后.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则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在C项中,甲与乙在合同中为第三人丙设定合同义务,在丙未同意的情况下,该约定无效。

  39.D【解析】合同的解除,指解除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视为自始至终未成立。因此合同被解除后,该合同并非无效合同。确定合同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该遵循:一是必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二是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与种类的要求。因此。原则上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另外,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0.A【解析】本题涉及保管合同。所谓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67奈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交易习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是保管凭证的给付,并非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也非保管合同的书面形式。而且,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要求保管合同必须或者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C、D项均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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