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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申论预测卷:法治进程问题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2-07-2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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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申论预测卷:中国法治进程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材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材料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22日对许霆涉嫌盗窃金融机构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许霆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l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许霆仍对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在5月22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广州市商业银行羊城借记卡章程》等几份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再次围绕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论的焦点仍是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

  此外,辩护人还申请对涉案ATM进行司法鉴定。但合议庭认为原审和二审证据已清楚显示了涉案ATM所出现的故障和原因,故没有采纳这一申请。

  许霆在庭审中流露了真切的悔意,他数次向合议庭表示“不想再为自己辩护了”,并向银行道歉,甚至为ATM技术人员求情:“谁也不能保证机器永远不出错,这件事银行没有错,广电运通(ATM制造商)也没有错,错在我。希望广电运通不要处分那位工程师师傅。”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许霆一度哽咽,他表示希望“最高法院早点核准,我自己早点服刑,早点减刑,早点回家”。

  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均没有疑问,但其行为也有ATM故障在先、社会危害较小和偶然性较大的特殊性,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依法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方能生效。

  实际上,许霆案件本不复杂,是人为的因素把它搞复杂了。许霆案件,事实是清楚的,

  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只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在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桥梁。要想判许霆犯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就要在许霆的具体行为事实与盗窃罪或盗窃金融机构罪的具体法律规定之间找到等号。许霆案件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就是没有找到这种等号。

  许霆案件自始至终都是法律问题,不是法理问题;是简单案件,不是疑难案件;是法律适用问题,不是事实认定不清问题;是法无明文规定其具体罪名问题,不是肯定有罪只讨论量刑轻重的问题。

  2.2008年12_月9日,东莞金龙珠宝公司员工王腾业在深圳机场乘机期间,把装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黄金首饰的箱子摆在候机大厅l9号柜台旁的垃圾桶边,自己到22米外的柜台咨询托运事宜。其问,机场清洁工梁丽把一个纸箱拿走了。王腾业报案后,公安机关将梁丽带回调查,认定梁丽涉嫌盗窃。随后检察院以盗窃罪批捕了梁丽。

  2009年5月11日,《广州日报》报道该案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关注。舆论和法律人士普遍关注清洁工梁丽的命运,全国各地媒体纷纷跟踪报道。深圳检察机关随后发表声明,表示会公平公正审理该案,深圳公安机关也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有证据证明梁丽的行为涉嫌盗窃。

  目前,该案还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做客一期网络访谈节目,回答网友的提问。在谈到公正司法的时候,有网友提出,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捡到14公斤金饰将面临刑罚,很多人将这个案子跟许霆案比较,法院在审理诸如此类的案件时,如何保证做到司法公正?

  郑鄂说:“我从这几天的报纸新闻上了解到(这个案子),这个案件还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还没到法院阶段。”

  郑鄂认为,任何案件都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并经过审判之后才能下结论,类似这样的案件今后可能还会有。“请网友相信,只要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定都会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审理,一定要做到既依法裁判,又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郑鄂表示,毕竟此案还在侦查当中,最终应以事实和证据来定案。

  “梁丽案”被报道后,引起的社会反响很强烈。公检法机关都先后对该案有了回应,但是案中丢失了300万元黄金首饰的珠宝公司东莞金龙珠宝却一直拒绝对此事作出回应,其负责人一直宣称在外地出差。后来才从金龙珠宝处证实,金龙公司已拿回全部丢失的金饰,但并未对包括梁丽在内的任何人提出责任追究,而当时负责运送金饰的公司业务员王腾业也正常上班。金龙珠宝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去年案发以来,该公司积极配合深圳警方的工作,早已将该上交的材料全都交给了深圳警方,公司并未提出追究任何人的责任。

  梁丽究竟是“捡”还是“偷”,目前法律界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珠宝公司员工王腾业当时对300万元黄金首饰的控制程度,是属于遗忘物、占有物还是遗弃物。案件引发巨大争议后,王腾业和珠宝公司一直没有做过任何表态。金龙珠宝方面仅透露王腾业依然在正常上班。

  至于为什么珠宝公司会采取“托运”这样看似危险的方式来运送价值几百万元的黄金呢?金龙方面表示,都是按照正常程序在走,具体事宜涉及商业机密不便透露。

  梁丽案用什么罪名进行起诉,在法律界引起了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认为梁丽案“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其在法律界的意义甚至大于许霆案。

  吴教授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如果认为梁丽的行为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那么梁丽完全有可能被判处元期徒刑,这是否违背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是否违背了刑法中的责任主义?但是,如果将梁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人们朴素的法感情同样觉得难以接受,特别是她将所捡到的黄金首饰拿回了自己所租住的房子。吴教授认为,梁丽的行为只是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定为盗窃罪。这可以从3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梁丽是否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因为按照案发过程,可以看出梁丽以为那个纸箱是他人遗弃物才拿走的,她也没有意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有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对于梁丽事实认识错误的行为如何处理?梁丽误以为纸箱是他人的遗弃物,对于这一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中通常的观点:如果行为人想犯轻罪而事实上犯了重罪,如果这两个罪同质的话,那么,也只在轻罪的犯罪内成立犯罪的既遂。因此,当梁丽误以为是他人遗忘或遗弃的财物,但事实是占有他人的财物,充其量也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可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

  最后,梁丽把这些财物拿回家,是否属于“拒不交出”情节?一般认为,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指物主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刑法只是把非法占有他人由于一时疏忽而遗忘于特定地方的财物作为犯罪予以惩处。本案中纸箱显然是王腾业因自己一时疏忽而遗忘在行李车上,并实际上临时脱离其控制范围,因此,可以把它理解为遗忘物。梁丽知道纸箱是价值高的物品,显然不属于丢弃物后,没有交公却拿回家中,可见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但侵占罪构成要件中还要求存在“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情节。如何理解“拒不交出”呢,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或有关机关找行为人索要,.而行为人拒不交还,才属于刑法上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属于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应采纳第一种观点。

  吴教授认为梁丽案比许霆案更有普遍意义,也更具争议性。梁丽案件与许霆案件性质和考量的基础不一样,许霆的案件最终之所以得到减轻的处罚,其试金石在于规范责任论下的期待可能性,人们无法过高地期待许霆在巨额金钱面前采取高尚的自制行为;而梁丽的案件,涉及的是刑法中的责任主义。根据责任主义的观点,刑罚的轻重应该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相适应。刑法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根本无法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

  3.赵作海,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为河南版“佘祥林”。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赵作海得以昭雪。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连夜释放赵作海。

  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后,赵作海失声痛哭。蒙冤11年的赵作海走出监狱大门。

  从1999年5月9日被刑拘,到2010年5月9日被河南省高院宣告无罪,冤狱恰好11年的赵作海已经58岁了。他的短发在狱中全部变白,5月10日晚上,时隔11年再次回到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妹妹家中的他满眼血丝,用苍老的声音拒绝了大批记者,“睡不着常,实在太累了”。

  第二天一大早,呈现在眼中的故乡赵楼村那写着“强村富民”和电器广告的街道,已经变得非常陌生。“原来的土房变成了砖房,而砖房变成了二层小楼”,赵作海已经不太认路了。碰到熟悉的人,他大声说自己认识,却半天叫不出名字。

  入狱时赵作海四个孩子中最大的孩子只有15岁,其中的两个再也念不起书了。赵作海被抓后,生计无望的妻子赵小齐一次在镇上的路边痛哭,恰好被一个独自带着三个孩子的单身父亲看到。她带着两个最小的孩子嫁给了这个外乡人,另两个实在养不起,无奈留给亲戚们照顾。家里五间房子已经倒塌。在自家宅基地的一片荒草中,在全国各地媒体的提问中,他努力回想着十一年以来被外界称为“河南佘祥林案”的种种细节。在一阵阵无法自控、突如其来的哽咽中,他下意识地用搭在肩上的毛巾捂住眼睛。

  “就像一根草”,赵作海不止一次指着身前的荒草,“说是你拔的就是你拔的,不是你拔的也是你拔的”。

  时间追溯到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3日,省法院经复核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经调查,l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2009年因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11年前,赵作海被逮捕后,商丘市检察院以“证据上存在重大缺陷”为由,两次将案件退补到柘城县公安局。据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介绍,井中无名男尸的身份尚无法确定,而赵作海本人全部翻供,多次坚称自己“被打了”。

  2001年7月,已被羁押两年的赵作海,赶上了全国刑事案件清理运动。针对这起案件的联席会议中,公检法以同样的理由共同认定该案“不具备审查起诉的条件”。也正是在这一段时问,柘城公安局提供了最后一份DNA鉴定。

  现任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介绍说,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和沈阳刑警学院的死者DNA样本“无法比对”,并将之归结为“当时技术上的落后”。

  一年之后的2002年7月,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活动中,商丘市委政法委集体研究决定“案件具备了起诉的条件”。2002年的lo月22日,尸源仍然不明,检察院决定起诉。

  当时的商丘法院同样发现案件存有重大缺陷,不过他们并未深究,对律师做出的无罪辩护亦未采纳。跟宋国强一样,受命调查冤案的商丘中院刑一庭庭长杨松挺不无悔意,他着重强调法官的良知、职业道德和独立判断,“应排除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干扰”。

  伴随着2002年底一纸“示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判决和次年年初河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冤案像一场假球一样一路绿灯,“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影响极坏”的杀人分尸者赵作海锒铛入狱。

  庭审时没有一个亲人到庭。不过赵作海回忆当时场景,说自己有一丝放松之感,当时他已被羁押近四年,渴望解脱,“不在乎是死是活”。

  两次减刑之后,他的刑期在出狱前降到20年。在监狱中,因为恐惧,他从未说出自己的冤屈。他过去的亲身经历迫使他相信,命“就像一根草,说是你拔的就是你拔的”。什么叫恨?什么叫不恨?打都打了,道歉有什么用?”5月11日,坐在自家宅基地的小板凳上,赵作海被记者们询问:28天里做出9次有罪供述是否遭遇刑讯逼供?指着头上的拇指肚般的疤痕,他老泪纵横,至少5次,反问记者。他回忆:

  一一大概有四五个人,其中一个30多岁的打得最凶。每天半块馒头,不让睡觉。6天之内我没有服软。我不记得他们的名字了。

  一~铐在板凳上,左边一脚,右边一脚。他们用擀面杖打脑袋。喝一种水,昏昏沉沉,然后在头上放鞭炮。还用枪口往头上砸,疤痕就是这么留下的。

  一~屈打成招。生不如死。胡言乱语。怎么杀人,尸体去向,他们让我说什么,我就说什么,还要背下来。背不下来就打。都是被认定,不是承认。都是假的。

  一一他们说你要是不招,把你放在车上一脚踢下去,开枪打死,说是畏罪潜逃而死。指认装尸编织袋的证词来自赵妻赵小齐和儿子赵西良,都是案卷记载被各级司法部门通过的“关键证据”。赵妻当时说,那是她自家的编织袋,其中两个蓝色补丁是她自己的针线活。

  此前赵妻亦向媒体指控,井中出现无头尸后,她被关在一座酒厂里一个多月。当她说自己不知道丈夫杀人时,被惩罚跪在棱角分明的棍子上。

  2010年6月10日上午,河南省委政法委召开“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专题教育活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拉开了为期4个月的专题教育活动帷幕。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在会上对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专题教育活动进行具体安排部署,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把专题教育活动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河南省检察院提出要突出重点,认真查摆,着力解决执法中的突出问题。侦查监督中,重点查找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查后是否存在没有重新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情况,是否存在该监督立案却没有监督立案的问题。审判监督中,要围绕2009年底以前起诉到法院未开庭案件、开庭未判决案件、发回重审后没有结果案件,查找是否存在监督不力等问题;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查找对监管场所执行刑罚有无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等情况。

  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率领省高院和商丘市中院两级法院的领导来到柘城县农民赵作海的新家。针对因法院判错案给赵作海一家带来的困境,张立勇院长向赵作海鞠躬致歉。

  张立勇说,赵作海案件的教训是极其沉痛的,我们应该认真反思,从中找出原因。国家司法制度之所以设置公、检、法部门,就是要让几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通过相互制约,来保障人权不被侵害。但现在监督没有了,几个政法机关只剩下相互配合。这就导致了赵作海案件的发生。在当时的庭审中,尽管辩护律师为赵作海作了无罪辩护,但声音很微弱。法官先人为主,一开始就把被告人定做罪犯。辩方和控方,没有平等的话语权。所有这些,最终导致法官职业操守的缺失。法官不能坚守职业操守,最终导致冤案发生和法院的地位下降。

  张立勇还强调,赵作海案件,反映出我们法院有些法官没有很好地处理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没有坚持疑罪从无。法院要进一步在转变司法理念上下工夫,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所有这些值得我们法院反省,我们必须负起责任,不能牺牲法律原则,使法院真正成为负责任、有担当、有能力、能够为百姓伸张正义的机构,真正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4.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向往和追求。我国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不寻常的30年,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元到有,从理想逐步走向现实;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正逐步深入人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形成并日益完善;全面实施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正逐步落实并付诸实施。回顾历史,正确评价我国30年来所取得的法治功绩并反思出现的问题与存在的不足,对于全面深刻地认识30年法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保障人权和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化,切实发挥法治在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方面的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5.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法治建设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据统计,截至2008年2月28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为229件,其中涉及到改革开放前制定的法律只有6件,他们分别是:《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分属于3个法律部门。涉及改革开放后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3件。此外,截至2008年2月28日,改革开放30年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600件行政法规,七千多件地方性法规和六百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制定了大量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基本涵盖了七个法律部门。四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现有229部法律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民法商法32件;行政法79件;刑法l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共7件;经济法54件;社会法17件。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或者修订,共同构筑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这也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到了有法可依。

  6.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为了保证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出台了不少司法改革措施。改革开放3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已初步形成。

  (1)在审判机关及其权限的设置方面,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在审判制度建设方面,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和死刑复核程序,明确了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的适用范围。

  (3)在维护刑事被告的合法权益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至41条明确规定,-一个被告人可以委托两个辩护人;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

  介人诉讼,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等。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此外,新修改的《律师法》对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4)在维护公正审判方面。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于规定》。对回避人员,回避的条件,回避的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5)在尊重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方面,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特别强调调解制度的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根据自愿、合法、民主的要求,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6)1在实现诉讼当事人获得平等救济方面,我国在三大诉讼法中构建了司法救助和司法救济制度。比如,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7、)在职业化司法队伍的建设方面,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择优录用。此外,《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专门对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组织、报名条件和授予资格等作了规定。2002年至2007年,中国连续举行了六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2008年除地震灾区延考的以外,其余地区都如期举行了司法考试,这就推动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职业化建设。

  7.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目前,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我国已经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人性化、国际化和和谐化。

  (1)在生命权的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对保障公民生命权作了基本规定。尤其是在死刑的适用上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并对犯罪的时候不满l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程序上将全部的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全部收归至最高人民法院,切实保证人民的生命权。

  (2)在平等权的保障方面,《宪法》明文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此外,对于特殊的群体如妇女、残疾人也做了类似规定。

  (3)在人的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方面,《宪法》规定,年满l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宪法和法律还保障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

  (4)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方面,《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

  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5)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以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具体还体现在《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对于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8.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l999年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后,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措施。2004年3月22 E1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共四十二条,明确了在未来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

  (1)在行政主体规制方面,明确了五级政府管理体制的职责和分工,并且要求行政执法由适格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是行政机关的组织在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的情况下,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政府有义务将适格的行政主体以及受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履行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向社会完全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2)在规制行政行为方面,构建了完善的行政许可制度。该法对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和程序等都作了严格限制和规定。

  (3)在建立健全行政责任制方面,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加强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努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终审追究制。依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终审追究制度,实现权、责、利三者的有机结合。

  (4)在公务员法律制度方面,对公务员的任职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与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尽的立法,对于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对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都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9.虽然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法治进程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成就,但是正如《中国法治建设报告》在结束语中所指出的那样,中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法律体系呈现一定的阶段性特点,有待进一步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害;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一是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没有彻底根除,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需进一步提高。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公民宁愿依靠道德规范和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愿诉诸于法律。法律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仍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或者作为一种不得已最后才采取的措施。

  二是立法的公正性、民主性、大众性、科学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集团利益往往会影n向立法,更有甚者会主导立法的进程。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经济立法发展迅速,但在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环境资源保护和财政税收等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法律部门之间、每个法律部门内部不同立法之间的科学性、协调性不足,存在法律冲突现象。

  三是法律体系自身还不是很完善,我国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架作用的基本的法律,以及改革、发展、稳定急需的法律,大多已经制定出来,但是由于实现法治国家时间较短、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等原因,一些民众急需的法律要么还在起草或审议中,要么还未得到提案,尚未制定。已经制定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如有的只规定了法律适用的条件,而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规定得不够明确因而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法律条文之间不够协调,彼此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之处,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的实施。

  四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法治理念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五是高素质法律人才仍然匮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司法实务中严重缺乏。特别是高素质的,具有坚实的通识基础,良好的专业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法律人才更是“凤毛麟角”。

  六是腐败现象滋生严重。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国家赋予公务人员的公权力,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执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常见的腐败犯罪行为,+如官员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这些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

  三、申论要求

  1.请用200字左右的篇幅概括给定材料的主要内容。要求:概括准确、条理清晰。(20分)

  2.针对改革开放30年,中国法治进程存在的问题,请给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或建议。要求:方案或建议合理,条理清晰,字数控制在400字以内。(30分)

  3.结合给定材料,自拟题目,自选角度,写一篇议论文。要求:中心明确、论述深刻,篇幅在1200字左右。(50分)

  参考答案:

  1.【答案提示】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成就。在司法制度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方面都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但是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面临一些问题: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法律体系呈现一定的阶段性特点,有待进一步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害;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许霆、赵作海等案在一定程度上就反映了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尚存的不足和缺憾。

  2.【答案提示】

  改革开放30年,中国法治进程存在问题的应对之策:

  一是加强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民众和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对普通公民,要让广大民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公务人员,则是要求他们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

  二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从制度上消除立法的弊端。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是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法治的根本,浚其泉源。

  四是努力构建高素质法律人才队伍。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严把法律职业从业关口,切实提高法律人才业务素质。

  五是强化监督机制,惩治腐败。惩治腐败,实现公正,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但又事关民生的重大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措施是靠推进法治改革,完善监督机制。

  3.【参考例文】

  我国法律配套进程必须提速

  孙志刚案已经不是新闻,许霆案业已尘埃落定,梁丽还在等待审判。我想,这个时候已不再是考验法官、律师、受害人以及众多专家教授、民众等人的问题,因为众多争论的背后,已经上升到国家法律配套建设问题的思考层面。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经济得到迅猛的发展,但是我国相应的法制配套建设却没有跟上发展的脚步,从近来发生许霆案、梁丽案、赵作海案,我们不难看到,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保驾护航作用。

  关于定罪与否这两种意见之间的隔阂,或许就是中国当今法律制度所面临的一个根本难题:这个法律制度在很多时候无法使法官的判决合乎民众关于正义的认知,有时甚至适得其反。

  曾经有法律界朋友这样比喻,现在的法官就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把案件从这头塞进去,从那头就出来判决书。显然,在许霆案的一审中,法官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法律自动

  售货机。法律明确规定了盗窃金融机构10万元以上就可判处无期徒刑,法庭发现许霆盗窃了17.5万元,那么据此就可判无期徒刑。

  但是,法官不管通过什么方式得出判决,都要让人们相信法院是在维护正义,他的判决就必须大体上合乎人们普遍的正义感。因此,法律的自动售货机送出来的判决书要获得当事人和民众的认可,需要具备一些条件。

  比如,法律关于犯罪要件的规定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如有违背那么产生的后果将是无法弥补的。为此,法律就必须持续不断地修订。否则,法官根据过时的法律自动作出判决,将会严重偏离人们的正义感,公众也将会对法律失去信心。虽然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我们没有办法去怀疑法官的能力与水平,因为他们的确是按照相关法律去做了。但是,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一不应定罪?我们当然不得而知,因此,完善国家法制配套建设,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且成了非常迫切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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