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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预测卷及解析6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2-08-2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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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预测卷及解析6

  26.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民事权利区分标准是(  )。

  A.民事权利的作用

  B.民事权利的内容

  C.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

  D.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27.赵某的父亲病重,急需钱医治,赵某为筹措资金,决定将自家的房屋卖掉。遂对王某说:“我父亲病重,没有办法,这个房屋价值30万元,现在15万元卖给你吧。”王某欣然同意。后来赵某后悔,诉至法院。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可撤销

  B.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可撤销

  C.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可撤销

  D.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合法有效

  28.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台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电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的支持。请问这是根据下列何法?(  )

  A.《民法通则》

  B.《产品质量法》

  C.《合同法》

  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

  29.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

  A.金星

  B.专利权

  C.水

  D.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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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下列哪个属于无主物?(  )

  A.混合物

  B.抛弃物

  C.遗失物

  D.附合物

  26.A【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分类标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是按照民事权利的作用对其所作的分类。按照民事权利的内容则分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等。按照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则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不是民事权利的分类标准。

  27.D【解析】本题考查乘人之危。《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可见,构成乘人之危必须有一方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为前提,而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基于此被迫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像本题中的情形,如果对方当事人为摆脱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自愿为特定意思表示的,即使该意思表示的内容违背其通常的意愿,也不得主张乘人之危。

  28.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首先明确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的2年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另外,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而在本案中,当事人显然是在受到权利侵害之时才知道权利受侵害,因此仍然可以满足《民法通则》第l36条规定的l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提起诉讼。

  29.A【解析】本题中,金星不能为人所支配,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自然也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B项专利权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水和尸体都是民法中的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30.B【解析】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论争之物。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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