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题库: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简答题及解析15
30、简述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答: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只要有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以成立,并邑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还可以依法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
(2)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生效的前提。
(3)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否则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4)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自己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即使在代书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的内容仍要反映遗嘱人处理自己遗产的愿望与要求。
31、简述遗嘱继承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答: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适用遗嘱继承: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由于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适用,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虽有遗赠扶养协议但遗产中尚有协议未涉及的部分时,才能按遗嘱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遗嘱继承人既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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