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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3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6-03-0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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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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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简述债的内容变更。

  答:债的内容变更,即狭义的债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所作的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债的关系。 (2)当事人之间原有债的关系和变更后债的关系均为有效。

  债的内容变更一般包括:(1)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变更标的物。(2)标的数量之增减。

  (3)标的物品质、规格之变更。(4)债的性质之变更,如变租赁为买卖。(5)履行期限之变更。(6)履行地点之变更。(7)履行方式之变更,如变更贷款结算方式。(8)违约责任条款之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方式一般有三种:(1)依法律规定而变更。(2)依法院的裁判或仲裁裁决而变更。(3)依当事人协议而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的,当事人应按变更后债的内容履行。债依合同而变更的,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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