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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15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6-03-03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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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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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撤销权概念、成立要件及效力。

  答: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

  (2)须债务人之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债务人虽处分其财产。但仍有清偿能力的,债权人不得主张撤销权。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在债权成立之前,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并无危害债权的可能,因此,债权人对债权成立之前债务人之行为,不得主张撤销权。

  (4)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情时,享有撤销权,否则不得主张撤销权。

  撤销的行使须通过诉讼程序,即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依《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间的,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撤销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经债权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后,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债务人;第三人因该行为而免除的债务应当恢复履行。对于第三人返还的财产或履行债务的利益,债权人不享有优先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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