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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9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6-03-03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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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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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简述合同的种类。

  答:(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由法律明文规定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是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是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2)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不要式合同。

  (3)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关系中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借用等。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有债权、互负债务的合同,如买卖、运输、承揽等。

  (4)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是指订约的当事人一方不得为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

  (5)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才能成立的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属于从合同。

  2、简述要约失效的情形。

  答:在下列情况下,要约失效:(1)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构成一项承诺,只能构成新要约。要约人原先发出的要约因此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其要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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