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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5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6-03-0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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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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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简述债的免除及其原因。

  答: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当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他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没有自己对自己履行债务的必要,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引起混同的原因有:(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2)继承,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因继承而归于继承人,引起混同消灭。(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债权或转移债务引起债权债务发生混同而消灭。

  2、简述不当得利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答: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1)须一方获得利益。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而自己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即使依法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2)须他方受到损害。他方确实受到损害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要件。受到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他方受到损害,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消极的损失。前者是指因一方受益使他方现有财产减少,后者指应得利益没有得到。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一方之所以得利正是由于他方受到损害,也就是同一事实引起两方面的结果,即一方受益、他方受损。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获利一方受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据,是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又一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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