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
1. 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2. 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2年期限的起算: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
3. 程序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3个月期间届满,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三)宣告失踪的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四)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案例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
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不受顺序限制,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受顺序的限制)
4.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三)宣告死亡的结果: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即: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3. 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三)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的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3.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例:甲因遭遇海难下落不明,3年后,甲的妻子乙()
A.只能申请宣告失踪
B.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C.只能申请宣告死亡
D.应当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再申请宣告死亡
答案:B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例:甲离家出走5年,至今下落不明,甲妻子乙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甲的父亲丙不同意宣告死亡,则()
A.法院同意宣告甲死亡
B.法院不应当宣告甲死亡
C.由乙、丙协商是否宣告甲死亡
D.法院应当宣告失踪
答案:A 甲是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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