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个体和农村承包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二)法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范围只限于工商业
3.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4.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5.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法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
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
3.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
陈某与王某是夫妇,1992年,陈某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服装店。但陈某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陈某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王某从不过问。陈某开店后并没有与王某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1994年,陈某由于几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欠下8万多元的债务。1995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陈某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结果仍欠林某2万多元。林某因向陈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王某的存款偿还。法院经查实,王某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
[问题] 1.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有何规定?
2.林某是否有权请求王某偿还陈某所欠的债务?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1.公民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己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系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除双方特别约定的,其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所欠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5.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所欠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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