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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点:法人成立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6-08-29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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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点:法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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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的成立 :是指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创设并取得法律上的人格

  (一) 法人成立的原则

  1.放任主义: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行政许可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4. 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5. 严格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人成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有限责任公司)

  6. 强制主义。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人的成立,实行强制设立,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某种法人。(机关法人)

  (二)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即法人组织的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且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等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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