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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建设用地使用权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6-09-01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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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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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 (简答)

  (一)概念:

  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权利

  (二)特征:

  1.用益物权

  2.主体为一切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客体是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出资、转让、抵押

  5.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采登记要件主义原则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1.出让 :是指国家在国有土地上为受让人创设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 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可进入市场流通

  2.划拨:是指国家无偿在国有土地上为土地使用人创设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可进入市场流通

  (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设立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B.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不能设定抵押权

  C.以划拨形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

  D.以出让形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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