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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宅基地使用权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6-09-0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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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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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 ( 简答)

  (一)概念: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二)特征:

  1.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客体: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规划给个人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种植树木

  4.无偿取得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1.登记对抗主义,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4.对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5.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情形:

  ①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况

  ②集体经济组织回收或者国家征用而使农民失去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

  1.占有、使用权

  2.出租权,如果尚未建造住房,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单独将宅基地出租给他人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

  1.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2.不得擅自将宅基地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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