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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九章 待遇保障)

军队人才网 | 2020-01-14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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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九章 待遇保障)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

  第九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七条 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第四十八条 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参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军队可以增发住房补助。

  文职人员可以租住用人单位的宿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

  第四十九条 文职人员探亲休假、交通补助、健康体检和子女入托等,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第五十一条 军队对文职人员给予医疗补助。文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的医疗保障,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第五十二条 文职人员的伤亡抚恤,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的优待办法另行制定。

  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伤亡的抚恤优待,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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