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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军队人才网 | 2020-01-1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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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职责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管理纳入本单位政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文职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其活动,以及与军外人员的交往,应当遵守军队有关规定。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宣誓制度。

  第四十条 根据需要,军队可以派遣文职人员出境执行任务。

  文职人员因私出境,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奖惩、人事争议处理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 文职人员应当依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文职人员服装。

  文职人员服装的制式及其标志服饰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评定,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仍然有效。

  第四十四条 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文职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文职人员认为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控告。

  第四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军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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