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图图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学习。
数日前,看到一则新闻,有失主丢失公文包,内有80万元汽车提车凭证和现金若干,而后在当地报刊发布悬赏广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必有重谢”,有人捡到公文包进行归还时,双方因为酬金大打出手。那么,如果发布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酬金给不给,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一下。
悬赏广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问题,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允诺或者叫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只要捡到公文包的人,完成归还行为,那么条件就成就了,悬赏人有义务按照允诺,支付悬赏报酬。如果悬赏人不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支付酬金,那么对方诉至法院,法官会支持原告一方,要求悬赏人支付酬金,即使完成归还行为的是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其酬金支付请求权不受影响。至于酬金数额,只要在民法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下,一般情况,应该按照悬赏广告的允诺进行支付,发生重大情况,比如不可抗力导致支付困难除外。
但是,法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就是不享有酬金请求权的情形。合同法五十二条,五种情形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们来举例理解一下。张大捡到一份党政机关涉密文件,如果泄露就会造成严重损害,为了满足私利,张大要求单位给酬金并发布悬赏广告进行承诺,才能返还,否则就将涉密文件公开,这种情况下,单位为了保密、保护党和国家的利益进行的悬赏广告因为缺乏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张大不会享有酬金请求权,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