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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之经济法考前必知(三)

网络 | 2021-07-1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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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知识点:源泉扣缴

  1.适用源泉扣缴情形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按10%征税的非居民纳税人适用源泉扣缴。

  2.应纳税所得的确定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按收入全额计征;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规定扣除的折旧、摊后的余额

  3.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4.扣缴义务人

  (1)法定扣缴义务人——支付人;

  (2)指定扣缴义务人——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
 

  二、知识点: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1.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三、知识点: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査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黉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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