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单选题(分值:1)
13 、田教授举办学术讲座时,在学术报告厅外张贴公告,告知其一部新著的书名、价格、有意购买者在报告厅门口签字簿签名。前来听讲座的欧阳同学没有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准备的,遂在上面签名。关于对欧阳同学行为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田教授行为属于要约,欧阳同学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
B.欧阳同学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
C.欧阳同学的行为可以推定为购买田教授新著的表示
D.欧阳同学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欧阳同学与田教授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合同法。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由此可知,合同在定立之前,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题干中指出“前来听讲座的欧阳同学没有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准备的。”说明欧阳同学与田教授之间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因此,在欧阳同学与田教授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D项符合题意。
因此,选择D选项。
要点:A项:《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上述题目中,田教授的行为构成要约。但是,题干中指出“前来听讲座的欧阳同学没有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准备的。”说明欧阳同学并没有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因此,欧阳同学的行为不构成承诺。A项错误,排除。B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由此可知,重大误解是基于合同的订立才产生的法律效果。题干中,欧阳同学与田教授的行为并没有致使合同的订立。因此,不涉及重大误解的情形。B项错误,排除。C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为题干中“前来听讲座的欧阳同学没有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准备的。”因此,在欧阳同学与田教授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因此,不能直接推定欧阳同学的行为是要购买田教授新著的表示。C项错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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