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单选题(分值:1)
6 、张某是某服装公司的法人代表,与担任出纳职务的妹夫合谋将100万元公司资金挪用到股市炒股,并将盈利的20万元平分。张某的行为构成: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资金罪
C.职务侵占罪
D.贪污罪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张某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选择B选项。
要点:A项:《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张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C项:《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张某并无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的目的,因此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D项:《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张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符合该罪犯罪主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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