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法律 | 法条 |
义 务 教 育 法 |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 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 、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 因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 、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 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 |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接受义 务教育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 班),对视力残疾、 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 、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 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 |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 育 ,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