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国考常识判断备考专题——《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正当防卫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习近平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做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报告,报告提出的“六个必须坚持”、“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轨道”、“人民至上”、“自我革命”、“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面推进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两个结合”等新概念新理论,推进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新篇章。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5年6月27日迎来修改,并在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分析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新增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本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认定与过当责任。实践中,关于治安管理领域的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直处于模糊地带。只要双方都动手,一般都会受到处罚,这种执法方式过于简单,造成处理效果不甚理想。为塑造正确的社会导向,令“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同样应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但与刑事司法领域一样,认定正当防卫的边界需要在冲突立场之间予以权衡:在遭遇侵害时要求行为人隐忍克制,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才承认正当防卫的合法和必要,无疑会损害当事人权利,也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和弘扬正义;但放宽认定又的确会鼓励和纵容当事人“以暴制暴”而给社会安定带来隐患。
第十九条的出台,使得“被殴打还手即互殴”将成为历史的说法。本条确立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其明确指出,只要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行为,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未造成较大损害,就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受到处罚。即便制止行为稍有过当,达到“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程度,也应当减轻甚至不予处罚。这是立法层面对以往错误执法倾向的有力纠偏。要求执法机关在处理类似冲突案件时,必须调整“各打五十大板”的简单思维模式,准确识别不法侵害的发起方(侵害者)和防卫行为的实施方(防卫者),严格区分正当防卫、制止行为或互殴的界限。
与此同时,本条对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取证工作不仅需要更新执法理念,更需摒弃预设立场,严格依据完整证据链来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调整特殊情形下行政处罚的方式也在变化:
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是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或“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是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又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
综上,在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较大损害”时,应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对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