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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练习题1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2-08-2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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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练习题1

  1.立法解释是(  )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法院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对于甲在新刑法生效以前实施的某一行为,新刑法认为是犯罪,而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法院宣告甲无罪,这在本质上坚持了(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罪责自负原则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某甲实施犯罪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但至新刑法典施行后才被审判,根据新旧刑法的规定,处刑相同。对甲应适用(  )审判。

  A.新刑法

  B.旧刑法

  C.新刑法和旧刑法

  D.新刑法或旧刑法都可以

  4.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汽车零部件,数额不大,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刘某盗窃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准备出厂的汽车零部件,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王某、刘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相同,但罪名不同,原因是(  )。

  A.犯罪对象数额大小不同

  B.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C.犯罪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同

  D.犯罪对象本身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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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铁路扳道工因和恋人分手饮酒自醉,未能及时扳道,致使火车相撞,构成犯罪,其义务来源于(  )。

  A.法律规定的义务,

  B.由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C.由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D.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练习题1参考答案

  1.D【解析】从刑法的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角度,可将刑法解释分为正式的刑法解释和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正式的解释主要是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其中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阐明。而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阐明。在我国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是指学理解释,即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阐明,学理解释无法律效力,但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A【解析】《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就是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因此,对于新刑法生效前的未经审理或未作出判决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而旧刑法不认为犯罪,适用旧法的,这无疑是贯彻了重法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在溯及力的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亦即对于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才适用新法。由此,新旧法规定的处刑相同的,则应适用旧法。

  4.B【解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汽车零部件和制造厂准备出厂的零部件,前者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后者构成盗窃罪,其原因就在于犯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前者是公共安全,后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5.D【解析】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是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者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同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不同,其区别在于:职务上或义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行为人在非执行职务或者从事业务期间,就谈不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及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保密法规定的保护国家秘密的义务,税法规定的公民和法人向国家依法纳税的义务,这些一般都是以某种特定的身份为前提,具备此种特定的身份者任何时候都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就构成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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