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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模拟卷4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 2012-08-29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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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模拟卷4

  16.甲纺织品公司经海关许可进口保税毛料3000余吨(价值1200余万元),计划加工后出口。甲公司将该批毛料加工后,经理乙擅自销售给国内的一家大百货商店,由该店在柜台出售。然后甲公司利用虚假的出口报关单核销了该批保税毛料,偷逃应缴税额400余万元。甲纺织品公司构成何罪?( )

  A.逃税罪

  B.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C.非法经营罪

  D.骗取出口退税罪

  17.冉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冉某在给李某做面条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农药。冉某为防止其7岁的儿子吃饭中毒,将其子送到学校,并嘱咐妻子李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午饭。冉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冉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18.赵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3个月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赵某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赵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赵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赵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赵某故意没有告知其已经将车取回的事实,并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赵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赵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19.下列关于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表述正确的是( )。

  A.本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B.本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C.本类罪的主体主要是特殊主体,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D.本类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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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下列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括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的情形

  B.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括超越权限的行为

  C.滥用职权的行为只能是作为,不作为不能构成滥用职权

  D.滥用职权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模拟卷4参考答案

  16.B【解析】根据《刑法》第154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以甲纺织品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7.C【解析】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冉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在饭中投毒,显然是在追求其妻死亡的结果。所以冉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然而冉某不希望自己儿子死亡,所以冉某对其子的死亡不具有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冉某在给李某做面条时下毒,但其为防止儿子吃饭中毒,将其子送到学校,并嘱咐妻子李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午饭,冉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这充分说明儿子的死亡违背冉某的意愿,冉某对儿子的死亡不是抱有放任的心态,所以其对儿子的死亡不具有间接故意。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冉某下毒时已经预见到其子可能会食用有毒的面条,因此儿子的死亡不是意外事件。

  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冉某已经预见到自己下毒的行为可能导致儿子的死亡,但其轻信可以通过自己的计划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C选项正确。

  18.B【解析】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秘密据为己有的行为。赵某虽未经借用人王某的同意,并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摩托车推回,但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其不能构成盗窃罪: (1)该摩托车系赵某所有,赵某将车借给王某占有并使用,不论王某是否知情,也不论王某是否同意,赵某以任何方式取回自己的摩托车都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也就无所谓盗窃摩托车;(2)本案中赵某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摩托车所有权;(3)如果说赵某构成盗窃罪,那么其盗窃的对象应该为摩托车,但是其想要得到的却是王某的摩托车赔偿款4000元,其犯罪目的与犯罪对象相矛盾,因此其不能构成盗窃罪。

  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由于赵某已经将自己的摩托车取回,但是其在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自己,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的时候,故意没有告知其已取回摩托车的事实,所以,此时其出于非法占有王某摩托车赔偿款的目的,隐瞒其已经取回摩托车的真相,使王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将王某的摩托车赔偿款据为己有。因此,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19.C【解析】贪污贿赂罪多数犯罪主体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少数犯罪如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20.C【解析】滥用职权客观表现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应当行使职权而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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