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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三章 岗位设置)

中国政府网 | 2020-01-1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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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三章 岗位设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及其调整,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对文职人员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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