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商标法(出版)
一、商标法概述
1.商标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商标。
商标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专有性。(2)时间性。(3)地域性。
2.商标和专利的区别与联系
(1)区别
1)客体不同。2)期限不同。3)申请程序不同。4)保护内容不同。
(2)联系
1)二者都属于狭义知识产权的范畴,即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
2)二者的性质相同,即都具有权利本体的私权性和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的性质。
3)都具有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特征,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4)都具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即二者的权利效力并不是无限,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5)都具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即二者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有限期限,其权利就自行消失,相关知识产权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
3.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注册原则。(2)申请在先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自愿注册原则。
(5)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6)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二、商标权对象
1.商标的分类
(1)专用权。(2)许可权。(3)转让权。(4)续展权。(5)标示权。(6)禁止权
2.商标使用和注册的积极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
1)应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具有显著性
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2)消极条件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2)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商标法第十、十二条和第十六条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作出了规定:
3.注册商标的积极意义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为创名牌打下基础;
(2)商标注册证是商品获准进入商场销售的凭证;
(3)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树立品牌形象;
(4)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别人不敢仿冒,否则就可以告其侵权获得经济赔偿。相反,若被他人抢先注册,则必然失去自己精心策划苦心经营的市场;
(5)为申请驰名商标做准备;
(6)有助于打开国际市场;
(7)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格进行评估,可以通过转让,许可或质押来实现其价值;
(8)增强顾客对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9)商标是办理质检,卫检,条形码等的必要条件;
(10)一经注册,10年有效,且可无限期续展。
三、商标权
1.商标权的概念、内容、特征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商标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专用权。(2)禁止权。(3)转让权。(4)许可使用权。
商标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专有性。(2)时间性。(3)地域性。
2.商标权主体的概念及其范围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3.商标权客体的概念
商标权客体是与商标权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对商标权所保护的具体对象,是商标权的物化载体即商标
4.商标权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应使用注册商标。
(2)对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权人有保证其质量的义务。
5.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具备了法定条件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直接取得的商标权。这种权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商标所有人商标极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
(2)传来取得
传来取得,又称继受取得,即商标权的取得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现商标权的转移。传来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转让合同,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商标权;第二种方式是根据继承程程序,由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6.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1)使用原则。(2)注册原则。(3)混合原则。
7.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1)未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受法律限制;
(2)未注册驰名商标受法律的特别保护;
(3)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4)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就该商标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