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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法律基础总论(经济学)

安徽华图 | 2020-03-15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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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法律基础总论(经济学)

  一、法律的一般理论

  (1)法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为后盾。(军队、警察、法庭、监狱)

  (2)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法律规范的种类:①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②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①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②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一个是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县)、国家行政机关-(政府-乡、街道、司法局、公安)、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法院第二个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学校、医院;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政协、妇联;)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①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所构成;

  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无人身)

  ③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无国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计划、财政、金融)和市场规制关系(市场主体组织关系一—中国人民银行法;市场运行调控关系——会计法、票据法、合同法;社会保障关系—一税法、劳动合同法)二、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1.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不需要他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果。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有免除债务、委托代理的撤销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行为、单方解除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特点:主体两个以上;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一致性,而不是绝对的。如合同、决议。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时必须支付的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无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时没有支付对价。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包括赠与、无偿的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法律行为成立包括三个要素: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1.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三、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a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b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c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被代表的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与行纪。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①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②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③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二)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自己代理);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48条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在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有追认和拒绝追认的权力,都属于形成权,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2)相对人的保护

  ①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②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则不能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A代理人无代理权;B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C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D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四、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件中事件。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诉讼时效: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二)诉讼时效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下列债券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席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规定的债券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4)期间性质不同。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一—1年;(3)长期诉讼时效—-4年;(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2.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or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时间:(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进行很多次,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五、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1)公权性。(2)强制性。(3)程序性。

  2.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1)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者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是否撤诉、上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3.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

  4.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2)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仲裁概述

  (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2)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因为担任仲裁员的都是分专业,由当事人选择的专家)、灵活性(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选择)、保密性(仲裁不以公开审理为原则,而且仲裁员与仲裁秘书人员均有保密义务)、快捷性(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裁终局)、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仲裁委员会。

  3.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仲裁协议。该协议包括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包括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④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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