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招标投标法(经济学)
一、招标投标基本理论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
招标人,也叫招标采购人,是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公开招标的法律要素有:招标人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邀请投标对象是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特点是:(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邀请投标的法律要素是:招标人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投标;邀请投标对象是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投标
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些特殊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也允许个人参加投标。
投标人的权利:(1)投标人对标的物,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有疑义,可向招投标委托中心提出,并要求得到相对满意答复的权利。(2)投标人有权监督招标方是否按照招投标相关程序进行招投标。(3)投标人对他人买标、串标有向招投标委托中心举报的权利。
投标人的义务:(1)投标人必须遵守招投标有关规定。(2)投标人必须遵守招投标会场纪律。(3)投标人不得有故意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违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买标、串标,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押金。
投标文件及其要求:
(1)封面,招标文件有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即可,无特殊要求,则体现出投标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编制日期等(自定义填写)。
(2)目录部分
(3)正文。投标书正文由开头和主体组成。开头,写明投标的依据和主导思想。主体,应把投标的经营思想和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经营措施、要求、外部条件等内容具体、完整、全面地表述出来,力求论证严密、层次清晰、文字简练、体现出公司的综合实力。
(4)标书电子版确定无误后,进行打印、胶装、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包封。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是指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其他主要内容的行为。
1.开标时间
(1)开标时间应当在提供给每一个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使每一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的准确时间,以便届时参加,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2)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一致。
(3)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所谓公开进行,就是开标活动都应当向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开。应当使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到场参加开标。通过公开开标,投标人可以发现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可以判断自己中标的可能性大小,以决定下一步应采取什么行动。
2.地点
为了使所有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地点,并能够按时到达,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便使每一个投标人都能事先为参加开标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如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并提前做好机票、车票的预订工作等等。招标人如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开标地点,则应当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书面通知每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五、法律责任
1.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安装招标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法律性质,其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招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招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2.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民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合同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目前,我国对于投标人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投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投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
3.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1)代理机构由于业务能力和经验水平的限制给被代理人(招标人)带来损失,第三方向被代理人索赔时,被代理人应当先行向第三人赔付,这属于外部法律后果承受关系;其次被代理人根据委托合同项代理人进行索赔,这属于内部法律关系。如由于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的失误,招标人合同结算时大大超过中标价。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支付超出部分,之后,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对代理机构要求赔偿,实践中索赔一般以退还中标服务费为限;这种责任是两个合同的法律关系。
(2)代理机构越权代理或滥用职权,其代理后果无效,其违法行为同被代理人无关。